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刘益江)“感谢你们送来的这场及时雨!这六年我们家里不容易,这笔钱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高某的丈夫在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时如是说道。
2017年11月,饶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经桃源县盘塘镇墟场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及,与正在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高某相撞,根据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饶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事故后重伤,经鉴定,高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建议规律抗癫痫治疗三年,三年后如癫痫不能控制则需长期服药治疗。
2020年,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去已垫付的7万元医疗费,饶某某还需赔偿高某29万余元。该案在2020年进入执行程序后至今,桃源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饶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其住址进行走访调查,其家中只有一年迈母亲,饶某某已许久未回家,下落不明,对赔偿金的执行陷入困难。
2022年,高某向桃源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工作人员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饶某某下落不明,导致赔偿金一直未执行到位,高某车祸后一直瘫痪在家,无收入来源,需要人陪护照顾,后续还需持续治疗,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经研究,决定给予高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国家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是执行难情况下的有效救济手段,给急需救助的当事人送去了一场及时雨。
(一审:夏博 二审:刘乐 三审: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