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伍梦霞)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11月23日上午9时,桃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智勇独任审理了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斌等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2条刺网捕捞水产品,2条刺网均属于三重(层)刺网,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系禁用渔具。其所捕获鱼中大鳍鳠属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庭审后,孙智勇以案释法,对被告人雷某某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教育。他表示,采用禁用捕鱼工具于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沅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雷某某听后表示自己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诚心悔罪。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桃源县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带头承办涉环资类案件,切实发挥了院领导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质效提升。
桃源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审判职能,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为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熊泊宇 二审:刘乐 三审: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