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刘紫薇 潘佳)投诉举报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情况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涉种子犯罪更是危及农业生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乙伙同陈某甲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种子是伪劣种子的情况下,仍以“蓝宝石”葡萄苗假冒“阳光玫瑰”葡萄苗,并与客户罗某签订买卖“阳光玫瑰”葡萄苗合同,共计销售给罗某苗种11650根(4.2元/根),收取货款48930元。2021年3月,该批“阳光玫瑰”葡萄苗被罗某移栽后,发现该葡萄苗与“阳光玫瑰”特征特性上不符。后经专家田间现场鉴定,该批11650株葡萄苗不是“阳光玫瑰”葡萄品种。经损失评估,物化和人力成本损失共计42118元,因推迟重植约造成产量损失近25万元。
2022年7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乙、陈某甲犯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
检察官说案:
随着“互联网+”种业的不断发展,种子、种苗的网上交易日益增加,而种子、种苗、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很难立即分辨真伪。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种子时,选择有经营许可的正规厂家。而网络销售种子经营者,则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职能,全面掌握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行为精准定性,并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审查逮捕期间,办案人员逐户走访被害农户了解情况,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经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亲属积极对被害农户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农户谅解,不仅让农户免受经济困顿之苦,也有效修复了消费者信任与社会关系。
(一审:蒋宇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