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刘紫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一种极具隐蔽性与高效性的犯罪模式,具体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022年7月,程某在G省经人介绍,同意申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账户绑定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非法资金(俗称“跑分”)。随后,程某按照对方要求到达Y省,办理了手机卡,并通过手机注册了“Y省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了该公司对公账户和“U盾”。同年8月,程某将上述手机卡、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出售给他人,获得人民币4500元。截至案发,该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内非法资金流水达219万元。
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案:
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
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将程某明知对方要求其办理银行卡、“U盾”的目的是用于违法行为,仍为得到“工资”充当“卡农”“卡商”行为准确认定为“明知”要件;办案过程中,对作案手段、涉案数额、资金去向、危害后果等进行细致梳理、精准研判,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一审:谢振华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