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胡林霞 徐巧倩)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是当事人举证质证的重要一环。针对委托方诉前单方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质证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新鉴定,这是质证方应有的权利,但是往往会造成审理周期的延长,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因此,探索建立诉前委托鉴定模式,节省当事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就尤为必要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1月受理了该院第一起诉前委托鉴定案件。
曹某某1月在常德市武陵区驾驶货车与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针对后期的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叶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欲起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叶某某为确定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标的额,向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委托鉴定。叶某某的代理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司法技术人员的组织下,均到场对申请人叶某某提交的病历等材料进行质证,签署了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并当场选定了委托鉴定机构,办理了诉前委托鉴定事宜。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双方以此为依据,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原告决定不再起诉。
诉前委托鉴定模式是鼎城法院在司法实践上的一个新探索,一方面能够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变更或审判程序变更,节约诉讼资源;另一方面,法院委托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双方当事人可调解空间更大。在此模式下,委托鉴定认可度高,双方后期不再重启鉴定,以鉴定书为依据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续也可进入正常司法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法官办案效率。有效缩短后期诉讼案件审理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